新疆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资质代办
| 受理条件 | 1.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3.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 4.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条件: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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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审批流程

办事材料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第三十六条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


诚信资质通









